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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52K/2025-001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济水发〔2025〕27号
发文日期:
2025-03-27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JNCR-2025-0200001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3- 27 10: 48 信息来源: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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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水务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管各单位:

《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细则(试行)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5年3月27日


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投入长效机制,提升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水务工程,包括水利工程、涉水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是指为保证水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等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费按照“足额计列、据实计量、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安全文明费的监督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县(功能区)两级水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水务工程安全文明费的计提、使用的监督工作。

区县(功能区)水务部门应当接受市级水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参与水务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自觉接受市、区县(功能区)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相关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费分项纳入工程估算和概算。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的,安全文明费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八条  在概(估)算编制、招投标和建设实施阶段,安全文明费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按照不同工程性质,实行分类分项计取的方式。

(一)水利工程

安全文明费包括三部分: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化工地建设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建设施费。

依据《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结合济南水务工程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实际,水利工程安全文明费统一按5.5%计列(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2.5%计列;标准化工地建设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1%计列;临建设施费主要是指办公、生活及文化建筑费用,按照2%计列。

(二)涉水市政工程

安全文明费包括四部分: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3〕2号),采用一般计税法的,给水工程安全文明费按4.83%计列(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中:安全施工费按照1.75%计列,文明施工费按照0.84%计列,环境保护费按照1.33%计列,临时设施费按照0.91%计列;排水工程、水处理工程安全文明费按5.73%计列(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中:安全施工费按照1.75%计列,文明施工费按照0.84%计列,环境保护费按照1.33%计列,临时设施费按照1.81%计列。

采取用简易计税法的,给水工程安全文明费按4.76%计列(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中:安全施工费按照1.65%计列,文明施工费按照0.84%计列,环境保护费按照1.35%计列,临时设施费按照0.92%计列;排水工程、水处理工程安全文明费按5.66%计列(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中:安全施工费按照1.65%计列,文明施工费按照0.84%计列,环境保护费按照1.35%计列,临时设施费按照1.82%计列。

当国家、省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和取费标准进行变动时,本规定中的费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水务工程招投标时,安全文明费不得作为竞争条件予以删减,并按照不低于第八条规定的费率进行计取。

第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在“专项条款”章节中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标准化施工条款,详细规定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方式、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奖惩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科学、详实、具有可操作性,应包括各施工标段的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简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开工日一个月内,预付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费的不少于50%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应按照安全文明费落实情况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预付款项是工程预付款的组成部分,采取单独拨付的方式,施工单位应单独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安全文明费使用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施工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同时提交安全生产费使用台账和真实票据,由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定。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统筹考虑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费预付款项使用情况和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结合工程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安全文明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根据监理和跟踪审计审核后的安全文明费落实金额据实拨付。

第十四条 安全文明费使用范围和用途分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施工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不包含在安全文明费中。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工程属性,按照本文件中安全文明费的组成类别分别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使用台账,并做好相关票据的收集整理工作,相关票据需备注项目名称。安全生产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使用台账应当采用市水务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模板(见附件1、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文明费台账所列实物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文明费使用情况纳入施工月报,监理单位应将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费检查情况纳入监理月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费,应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在财务账目中设置“提取数”“使用数”科目分别核算安全文明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施工单位每月应按照核定的完成投资和第八条规定的费率进行计取,同时计入“提取数”科目进行核算。安全文明费用台账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与会计核算“使用数”科目一致,不得虚列与安全文明费无关的支出和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文明费足额投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文明费的管理,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发现未按照使用计划投入或投入不满足现场需要的,应责令并督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在工程结算阶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费投入进行审计。施工单位实际支出安全文明费低于合同约定金额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未支付部分,不再支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支付的超出施工单位实际支出部分,工程结算后施工单位应退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实际支出安全文明费超出合同确定金额的,经论证确需增加的,明确增加原因、责任单位等,增加部分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采取总承包方式的,安全文明费的投入与使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并进行会计核算。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应建立统一的台账,将分包单位的费用纳入台账。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细则和分包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水务工程建设中,按照《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规定进行规范化、文明化施工,建设标准化工地,树立水务工程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进行奖惩,奖励资金可以从安全文明奖惩制度执行的惩戒收入或招标结余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功能区)水务部门应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费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附件1: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xlsx

附件2:文明施工费用投入台账.xls

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济南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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