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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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济水发〔2021〕122号 各区县城管局,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局、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机关各处室站、市水政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严格执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城乡水务工作实际,对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且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设置了裁量基准,制定了《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2年。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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