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52K/2025-0055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12-20 发布日期: 2025-12-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统一编号: JNCR-2025-0200002
- 标题: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修订《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水发〔2025〕9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城市管理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局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济司发〔2020〕8号)的有关要求,对《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附件: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5年12月20日
附件:
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01 | 供水企业报送供用水状况内容不实的; |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供水企业报送供用水状况内容不实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报送供用水状况与实际相差不超过20%的; | 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 | |||
较重 | 报送供用水状况与实际相差20%以上不超过50%的; | 处50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报送供用水状况与实际相差50%以上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02 | 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的 |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年度实际用水量不满三万立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年度实际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万立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03 | 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或者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或者整改,上年度实际用水量不满三万立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或者整改,上年度实际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万立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拒不整改,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04 | 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未采用节水技术、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未采用节水技术、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日用水量不满10立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日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日用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05 |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低于国家标准的 |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低于国家标准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未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低于国家标准15%以内的; | 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低于国家标准的15-30%的; | 处50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逾期未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低于国家标准30%以上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06 | 投入使用的节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节水设施未完成建设、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节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节水设施未完成建设、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节水设施未正常运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0元罚款;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整改措施但未完成的,并有充分支撑资料证明的; | 处60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07 | 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 |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较重 | 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采取整改措施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完成的; | 处3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拒不整改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罚款;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8 | 在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水库封闭区内,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六、在水库封闭区内,禁止下列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一)私自种植、采伐树木,割草放牧、践踏、破坏草坪等;(二)在水库专用交通道路、坝顶公路、 生产桥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在生产桥上行驶;(四)在水域内放生、捕鱼、炸鱼、电鱼、钓鱼、游泳、野炊和其他旅游活动;(五)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物;(六)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在水库内取水;(七)在建(构)筑物、纪念碑、雕塑上乱刻乱画等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轻微 | 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较轻的; | 处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罚款; | |||
较重 | 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较重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4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JNSW-009 | 在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水库封闭区内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监控、照明、输变电线路、输水管(涵)闸阀等水库设施或者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对水源产生污染等活动的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七、在水库封闭区内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监控、照明、输变电线路、输水管(涵)闸阀等水库设施的,或者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活动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一般 | 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 个人处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罚款; |
较重 | 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水库工程运行安全产生影响较轻,对水源产生轻微污染的; | 个人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水库工程运行安全产生影响较大以及对水源产生较大污染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 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1.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6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建法字〔2023〕5号)规定,对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裁量基准。 2.本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