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52K/2025-0055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2-22 发布日期: 2025-12-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修订<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执法实际,修改完善《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试行)》(济水发〔2023〕111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决策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1年4月,山东省水利厅制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1号)。2021年7月,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要求对省级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现行有效的,要继续严格执行。对属于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要结合执法实际,对此类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出补充规定。依据2024年地方性法规修改情况,市水务局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相应修改,规范、促进水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三、出台目的
制定、修改《裁量基准》有助于细化和明确处罚裁量的依据、标准等,为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提供依据,保障执法尺度统一透明,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重要举措
1、《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经市人大通过、省人大批准,于2024年5月修正,删除原《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此次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相应删除原《裁量基准》第1项、第2项。
2、修改后的《裁量基准》共9条,包括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6项内容。结合省水利厅、住建厅裁量基准及水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设置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违法程度,根据法规规定逐一明确,规定了每种适用情况的处罚基准和幅度。
五、《裁量基准》实施日期
《裁量基准》拟于2026年2月1日继续公布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0531—5170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