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52K/2023-0025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10-03 发布日期: 2023-10-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标题: 【部门解读】《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一、制定背景
目前,现行的《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试行)》(济水发〔2021〕122号)已制定实施2年。近期,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济司发〔2020〕8号)的有关要求,局政策法规处和水政监察支队组成工作专班,对该裁量基准补充规定进行了届满评估修改,并根据《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对2021年以来新制定、修改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两部市级地方性法规涉及的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执法实际,对应调整裁量基准和部分需调整违法程度和适用条件应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1号)及济南市涉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四、重要举措
《裁量基准》共11条,包括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6项内容。结合水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设置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违法程度,逐一明确每种适用情况的处罚基准和幅度。此次修改的内容包括:
一是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罚则变化,对应删除原JNSW-0005项裁量基准。
二是对《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中“供水企业报送供用水状况内容不实”“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及时整改的”“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未采用节水技术、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低于国家标准”等5项裁量基准增加了“轻微”违法程度,对应的裁量标准为不予处罚;对5项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进行调整,以实际用水量和整改情况作为区分违法程度的依据。
五、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9月30日,有效期3年。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志媛
咨询电话:0531-51702120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