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52K/2022-0027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3-01-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200001
  • 标题: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水发〔2022〕139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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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济水发﹝2022﹞139号


各区县(功能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


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济南市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方案》(济发改价格﹝2022﹞1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各自管理权限内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计划)工作的管理,做好计量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区县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用水定额计量相关的产值、产量、人数等数据的核定工作;水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的监督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供水区域所在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提供特种行业用水户名单。

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负责本单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相关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并按适用的用水定额分类建立用水台账。

第五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计量准确。非居民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或两个以上用水单元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七条 根据用水计划,确定如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1.分档水量。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1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10%至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30%以上部分。

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

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

特种用水行业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5倍。

3.加价项目。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4.计费周期。除基建施工临时用水以外的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基建施工用水户以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的水量时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5.收取方式。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缴,确保应收尽收。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报送同级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公共供水企业收入,用于节水管理、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可提取30%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

第十条 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支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济水发﹝2018﹞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水发〔2022〕139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doc

           济水发〔2022〕139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pdf

           《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起草说明.docx

         【领导解读】市水务局节水办主任张秀娟解读《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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